常有客户因帐户余额不足或晚交费导致保单自垫,考虑到自垫还款需要支付利息,许多客户投保时不愿意选择保单自垫功能。一些业务同仁怕客户搞不清,设计保单时也未建议客户选择。殊不知,自垫选择与否,却会有截然不同的后果。让我们看看下面二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1:
陈某于2005年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为2万元,缴费期为20年。2010年11月,在60天缴费宽限期满后仍未缴费,保险公司客服人员根据其留下的联系电话和住址,都无法联系上陈某,后保险合同停效。2011年2月13日,陈某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复效手续。3月5日陈某被医院诊断为肺癌并留院治疗,后因医治无效不久身故。保险公司查实情况后告知其家属,陈某的疾病诊断时间是在复效后的第20天,在180天的等待期内,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所以不能获得理赔。
案例2:
赖某于2004年为其母亲吴某投保了一份基本保额为5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因平日忙于生意,2009年和2010年的两期保险费都未缴纳。且因住宅搬迁和电话号码更改等原因,业务员和公司客服人员都无法联系上赖某和她的母亲。2011年2月,被保险人吴某病重住院,赖某才记起母亲有一份保险没有及时交费,赖某认为已经两年没有缴费了,合同肯定失效了,因为忙于照顾母亲,也没有过问此事。2011年4月,吴某医治无效死亡。处理好母亲的后事,赖某便带着保单来保险公司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令她感到意外的是,客服人员告诉赖某,其母亲的保险合同还是处于有效状态。这是因为赖某当时选择了保费自动垫交功能,2009年和2010年的缴费宽限期满后,保单的现金价值自动为其垫缴了两期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作为受益人,赖某可以获得15万元的保险金,只需扣除应缴的两期保险费和相应的利息。
同样是两张未及时交费的保单,但结果确有千差万别。赖某由于当初选择了自动垫缴保险费的功能,才使合同处于有效状态,最终获得了保险理赔。而陈某虽然交了多年的保险费,却因为中断缴纳保险费,导致了合同停效,即便其办理了复效,因仍在等待期内,无法获得理赔。
须知保险合同停效这对客户权益有较大的影响。保单停效期间出险,保险公司无法理赔,即便在合同停效的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复效后仍有等待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后的一段期间内出险,保险公司仍然是免责的。还有在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健康证明或体检报告,被保险人还有可能因健康问题被拒绝复效或做加费处理。而如果客户选择保单自垫功能,则不会有上述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