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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6-29 13:48:24 浏览次数: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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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孟河法庭受理了一起标的额高达150多万的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的航班延误近20小时才到达目的地,而原告托运的又是珍贵的野生资源鳗鱼苗,价值巨大,对运输时间和条件要求很高,到达目的地时15万尾鳗鱼苗已全部死亡。原告多次索赔未果,故而起了这场纠纷。
5月6日下午,常某将原告某水产公司所有的15万尾鳗鱼苗运至机场,委托被告某航空货运销售中心通过另一被告某航空公司从常州飞往广州的航班运送至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简称“白云机场”)。这次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应为当日16时20分,在白云机场降落时间为18点20分。但是由于航班延误,货物未能及时起运,直至19时30分原告才办理完托运手续,装运完后仍未及时起运。5月6日24时左右,原告方在广州的收货人电话告知原告因广州机场天气原因,飞机不能按时正常降落。因为鳗鱼是珍贵的野生资源,运输时间不得超过20小时,否则有死亡危险。因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货并且终止运输,但两被告均予拒绝。直至5月7日凌晨1时运送鳗鱼苗的航班才起飞,且没有直接降落在广州白云机场,而是在贵州某机场降落,转而到16时45分降落到白云机场,比正常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晚了将近20个小时。尽管原告在当天上午10时就安排人员准备好物资准备抢救鱼苗,但鱼苗从飞机上卸下时已全部死亡且无法抢救。事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要求经济赔偿,但被告一直没有答复。原告认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由此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150余万元的各项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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