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业协会备案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 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 10 亿元 (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专项扶持。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已完成在业协会的登记手续的私 募人,其管理的单只私募投资资产规 模达到 5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专项扶持; 其管理的单只私募投资资产规模达到 10 亿元(含)以 上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专项扶持。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私募,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一)仅通过业协会备案的,按照扶持金额的10%给 予扶持。
(二)通过业协会备案,且其私募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的,按照扶持金额的50%给予扶持。
(三)通过业协会备案,且其50%(含)以上资产在 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的,按照扶持金额的 60%给予扶持。
(四)通过业协会备案,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 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且其私募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的, 按照扶持金额的 给予扶持。 第六条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业协会备案 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 目的资金规模达到 5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600 万元 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 100 亿 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800 万元专项扶持。 享受前款规定落户扶持的私募,其私募管理人应在 横琴新区注册登记,该私募须通过业协会备案且 50% (含)以上资产应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本条规定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能同时适用。 第七条 对横琴新区投资、产业投资及区属国 有企业参与出资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申请享受本办 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落户扶持资金,除应满足相应 条件外,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应不小于横琴新区 - 5 - 投资、产业投资及区属国有企业实缴出资资金的 5 倍。 对前款规定的私募股权(含创业),计算其可享受的落 户扶持资金时须扣减横琴新区投资、产业投资及区 属国有企业出资所支付的管理费。
第八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的私募,其落户扶持资金奖励给私募管理人,扶持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 50%。
第九条合伙制私募股权、创业人和合伙制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可根据相关申报指南向区服务局申请认定为《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 号)第二条规定的合伙制股 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
第十条支持私募管理人、私募经营发展。对私募管理人、私募按其当年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部分的给予日常经营扶持。
第十一条对私募投资横琴新区内、主营业务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项目,或将所投资的、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项目迁入横琴新区,并通过转让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或减资等方式退出投资的,给予私募管理- 6 - 人按照其从私募获得分配的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部分 10%的额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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